一、夫妻分居期間債務是否共有債務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二、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按理說,夫妻不管因為什么原因而分居,畢竟此時雙方尚未解除婚姻關系,那么在婚內的債務,通常情況下就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不過隨著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如見在分居期間一方的欠債,如果未經另一方認可或追認,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支付一些必要的費用,如子女撫養費等等,那么一般都是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如何處理
分居期間債務離婚時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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