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登記是否承擔擔保責
抵押合同簽訂后即可生效。所以沒有進行抵押登記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一、抵押登記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未登記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以往,除極少數抵押物外,法律對抵押合同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中國《擔保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用權、房產、林木、運輸工具、企業設備作為抵押物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我國實際已經改變了抵押合同登記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最新的《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即可生效。所以沒有進行抵押登記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三、抵押合同的簽訂與責任承擔
1、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須約束最高抵押合同。這是因為按傳統抵押制度,抵押權應隨其所擔保的債權成立而成立。是對已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而最高額抵押合同,由于設立在先,主債權一般尚未發生或未完全發生。但某一客戶貸款在同一時間內,并非只有最高額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擔保方式。
2、比如因貸款余額超過最高限額或標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貸款需另提供擔保。故每次簽訂主合同同時,一定要標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號最高抵押合同,否則,會涉嫌合同的歧義造成抵押權部分或全部喪失。在抵押合同簽訂時,借款人必須在借款前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貸款合同用途的書面文件。如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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