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順序是怎么樣的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是有順序要求的。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只要前一順位的申請人不同意申請死亡,那么法院就不可以宣告死亡。舉例說明:甲5年杳無音信。甲父要求申請其死亡,但是甲妻不同意。此種情況下,即使甲母、甲弟、甲女都同時向法院申請宣告甲死亡,也不行。法院只會同意甲妻的要求,不會宣告甲死亡。其他人最多只能申請宣告甲失蹤,這是沒有順位要求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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