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在2018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一方在婚內對外有欠債的,另一方要是不知情沒有簽字,事后也沒有進行追認的,那通常就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除非這筆債務在合理的范圍內,同時也是用于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才有可能按照共同債務對待處理。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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