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侵害債權人利益該怎么辦
雙方離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請求清償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為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離婚協議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劃分,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一定的積極性,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法律手段的運用,在有關部門的介入下就可以合理的進行問題的解決,盡量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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