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作擔保另一方需承擔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要想夫妻兩人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話,那么該筆債務必須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的話只能由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說夫妻雙方有一方擔保,是因為家庭的一些共同生活的話,那么這個應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另外一方是有義務再進行承擔的,除非是一方自己欲望沒有和家庭相關系的債務,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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