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逾期還款而引發糾紛,借款可以提供哪些擔保方式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
一是保證。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出借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種是一般保證,即出借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抵押。即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出借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是質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出借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出借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比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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