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16周歲。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相關刑罰的期限
1.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3年。
2.拘役期限: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1年。
3.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特別情況下,即死緩變為有期徒刑的,為25年。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超過25年。
4.剝奪政治權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緩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緩刑考驗期限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四、累犯
1.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以累犯論處。
2.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3.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論處。
五、減刑后實際執行的期限:
1.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緩刑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刑期滿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六、假釋適用的期限、條件
1.有期徒刑的,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l3年以上。
3.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爆炸、搶劫、強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七、追訴時效: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l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八、辯護人人數:1—2人。
九、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的人數:不得少于2人。
十、告知犯罪分子有權委托辯護人期限:
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
2.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
十一、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期限:
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
2.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
十二、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
1.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傳喚、拘傳期限: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小時。
4.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期限: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5.拘留后進行訊問期限:拘留后24小時以內。
6.拘留期限(提請逮捕的期限):
1)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
2)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7.審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7日以內。
8.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期限: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9.逮捕后進行訊問期限:逮捕后24小時以內。
10.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人數:不得少于2人。
1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超過7個月。1)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3個月)
3)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5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7個月)
十三、提起訴訟涉及的期限
1.審查起訴期限:1個半月。
2.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
3.補充偵查次數:2次為限。
4.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期限: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
十四、審判涉及的期限
1.一審合議庭人數:
1)基層法院一審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
2)中院一審由審判員3人。
3)高院、最高院一審由審判員3—7人。
2.上訴或抗訴案件合議庭人數:審判員3—5人。
3.死刑復核案件合議庭人數:審判員3人。
4.一審公訴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受理后2個半月。
5.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受理后20日內。
6.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
7.二審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受理后2個半月。
8.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審理期限:最長不超過做出提審、再審決定后6個月。
9.死刑交付執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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