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應當先由檢察人員進行審查,然后由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即先由案件承辦人在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制作審查起訴意見書,提出起訴或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經(jīng)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查核實后,提出同意與否的意見,最后報經(jīng)檢察長批準,如果是檢察長親自辦理的案件,則要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這一工作步驟,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檢察院對起訴工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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