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屬于擔保嗎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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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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