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由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因此,作為擔保法律關系,實際上包括了主合同關系和保證合同關系,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和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構成。盡管保證合同與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兩者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但兩者在訴訟時效上的關系如何處理,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對保證合同具有什么樣的影響,這些問題擔保法中沒有規定,審判實踐中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處理原則:
第一、時效從屬原則。
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即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時效獨立原則。
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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