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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夫妻財產還是夫妻債務,這其中屬于夫妻共同的部分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外還包括了屬于夫妻個人的那部分財產或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這些財產、債務作出處理,但此時處理的僅僅是共同的部分,因此就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財產作出認定。那究竟該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的具體介紹。
一、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認定。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的認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4、離婚后的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在離婚案件中可以不予處理債務問題,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解決。而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處理債務問題的時候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都是很重要的,也是必經的步驟。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定
夫妻債務分割協議范本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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