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比較特殊企業,其是由一人出資、一人管理、一人經營、一人負責的企業。在某些時候,這種企業的訴訟地位難以確定。有的人不知道是該將企業作為被告還是應該將出資人作為被告。到底個人獨資企業訴訟地位如何確定?請跟隨率律霸小編一起了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于1999年8月30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其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出現較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大量出現,因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其所涉及的與訴訟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訴訟地位的確定和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就成為應當研究解決的問題。
首先: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個人獨資企業并沒有自己完全獨立的財產,沒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就是從事商業行為的自然人,企業的人格和投資人的人格混同。與其他商事主體的關鍵區別是其責任承擔方式為一種補充式的無限責任。該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第1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其次: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地位。我國民訴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私營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晚于民事訴訟法及其意見。個人獨資企業當屬民訴意見中的“私營獨資企業”。
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司法解釋還未對個人獨資企業訴訟當事人地位的確定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我們應以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原告或被告,而不應以投資人為當事人。
在實踐中原告地位好確定,即以個人獨資企業為原告。而其作為被告時便值得研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債務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其個人債務,與私營企業無關。另一類是個人為經營私營獨資企業而負的債務。對于第一類的純粹的個人債務,應以投資人個人為被告。對于第二類,如果對方當事人起訴了私營獨資企業,則以該企業為被告。但是如果此時對方當事人僅起訴了投資人,我們應當怎樣處理。根據上述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分析,投資人所負責任為一種補充性無限責任。企業財產承擔責任和投資人其他財產承擔責任是有先后順序的,私營獨資企業必須作為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此時,法院不能象行政訴訟那樣依職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只能依職權追加個人獨資企業為共同被告,而不能按當事人的起訴僅列投資人為當事人。
再次: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我們不應僅以個人獨資企業定義作如下簡單表述。如:投資人“XXX”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按該法第18條、31條的規定,投資人所負的債務責任是一種補充性的無限責任。因此,應分兩種情況表述:
以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XX個人獨資企業對XX債務負償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XX投資人應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以家庭財產投資的:XX個人獨資企業對XX債務負償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之所以作以上兩種表述原因有三點:
1、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
2、當事人不清楚該規定,又未請律師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的代理人的情況下,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3、判決生效后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償債時,便于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個人其他財產或其家庭共有財產,而不用在執行程序中再作追加執行其個人或家庭財產的裁定。
綜上可知,個人獨資企業通常也是也企業作為訴訟主體,這是無可置疑的。但在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進行處理的時候,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就應該對企業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更多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你可以到律霸網站進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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