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與合同訂立的關系是什么?
合同生效與合同訂立的關系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訂立而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生效是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聯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則。但它們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這兩個要素,因此而產生了三種學說。一是“意思主義”,認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內心意思為準。二是“表示主義”認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外部表示為準。三是“折衷主義”,或以意思主義為原則,外部表示為例外,或以表示主義為原則,內心意思為例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應該屬于“折衷主義”,即以表示主義為原則,內心意思為例外。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于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對于合同生效與合同訂立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確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基于實際協商認定的情況來進行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后合同成立,有關合同生效的時間,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說明的,也應當是合同簽訂之時起。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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