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幾年有效期?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并在合同中載明,而有些合同是規定了最長期限的,要按法律規定確定期限。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二、《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內限的合同,自期容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欠款合同的有效期一般是指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合同有效期的認定,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是基于雙方協商的結果而定的,雙方必須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合同進行認定,后期如果一方涉及到違法合同條款的,可以按照違約的責任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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