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毀約之后有啥賠償?
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經濟性裁員。
二、經濟補償計算標準是怎么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進行簽訂,如果是一方而不遵守約定從而違反合同,必須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所以,合同是由雙方約定的,同樣也需要雙方來維持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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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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