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應該什么時候起訴?
1、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無論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有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風險。這里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謴驮瓲钸€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合同法當中是明確的規定了三個月的除斥期的,而且沒有任何的原因可以延長除斥期,所以比較保守的做法,現在也是有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合同當中就把除斥期限約定清楚的,如果約定得比法律規定得時間長,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當然會支持的。既然對解除合同有異議,那就應該抓緊時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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