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的訂立才讓市場當中的經濟往來活動有了更加規范的約束和管理,可是每一種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就同時賦予了各方受到法律保護的基本權益。對于當前的合同雙方都可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享有解除的權利,有些在簽解除合同的時候內心可能對當前的這段合作產生爭議,但是又不清楚簽解除合同的訴訟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簽解除合同的訴訟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解除合同訴訟時效
合同解除系解除權行使的結果時,為形成權及其行使的問題;合同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時,也不是請求權行使的表現。按照我國法及其理論關于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分工,這不屬于訴訟時效制度管轄的領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間,后者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規定。合同解除本身雖不適用于訴訟時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關法律后果則同訴訟時效有密切關系,需要討論。
二、賠償損失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后段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過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類型較多,何種解除在什么情況下存在損害賠償,需要具體分析。
1、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無此約定時,則無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其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約定的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目的而解除,一般無損害賠償,但在因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當事人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可能存在著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3、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及其解釋,在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時,債務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違約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4、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構成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損害賠償,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新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是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滅時效自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行使時,也就是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王澤鑒:《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0年9月版,第569-570頁)。這個觀點可資贊同。
5、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關于損害賠償的約定,或者雖無此類約定但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存在著損害賠償。因約定而生的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約定的支付賠償金期限屆滿的次日,無此類約定時則為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違約而生的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違約責任成立亦即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次日。
因為有的時候合同的解除還有除斥期這一特殊的概念的。而且在這里沒辦法確定解除合同的具體原因,相關的訴訟時效必須要結合著整個事情的前因后果來確認的。關于解除合同而引發的糾紛,歡迎大家到律霸平臺咨詢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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