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簽訂合同肯定是要有具體的人來簽字蓋章,對此我們稱之為簽訂合同的主體。那從法律角度講,什么是簽訂合同的主體呢?很顯然,如果不具有合同簽訂主體資格的,那么簽字之后合同也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離不開訂立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訂立合同主體存在是前提條件,當這個前提條件不適格時,合同就會存在風險,想要通過合同關系得到相應利益的愿望就會落空。這樣的不適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二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從《合同法》第二條可知,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何謂主體資格?《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其經過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相應法律規定法律文件(如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等)確定的活動范圍相一致,始于企業成立,終于企業消滅。在確定主體資格時就存在風險,例如,企業是獨立的法人,還是法人的一個職能部門,又或是法人的下設的分支機構等?首先可以審查它的營業執照,若營業執照上明確標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那么它就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若只有“營業執照”的字樣,那它可能只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經濟和法律責任;若沒有營業執照,它可能只是法人的某個部門。對于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主體資格審查,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其有無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等相關方面。
(二)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企業的履行能力主要從其資信能力上體現,而企業的資信能力主要由一下幾個方面體現:
1、企業注冊資本的多少;
2、企業銀行信譽的狀況;
3、企業資金周轉及負債的情況;
4、企業的經營效益;
5、企業職工的待遇;
6、企業的生產規模等。
進行考察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把握實際狀況不可謂表面現象所迷惑。不然可能當事人根本沒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只是假借訂立合同意圖謀求非法利益,非但沒有獲利,反而損失慘重。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行為有效,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范圍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
(四)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包括合同的訂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包括合同的訂立)。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的主體必須要具備相應的資格才行,同時法律規定了,一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簽訂合同。而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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