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金占合同金額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違約金占合同金額的規定是應當按照30%的計算,《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調整)。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但需要說明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理解混淆。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了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并慢慢成了慣例。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并請求法院減少的,法院多會適用“三步法”來進行判斷是否支持其請求:
第一步: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作為違約金調整的依據;
第二步: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先由違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高于守約方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再由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公平合理;
第三步: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守約方預期利益損失等情況,并衡量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二、違約金的類型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①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②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①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②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合同一旦違約的話,它是有一個具體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的,國家當中法院對于這種違約金計算方式最高的額度的話是不能夠超過30%的,當然這樣的一種30%具體的計算方式的話,應當按照損失的比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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