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承包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針對于違約金的相關規定,首先要理解《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中約定了違約金額,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相應的違約金額的,按照實際損失的金額進行賠付。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我們可以看到,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我們在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一般來說,違約金雙方需要在進行簽署合同的時候就進行約定好。如果雙方沒有進行約定的話,那么即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那么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對于違約金的相關約定問題。法院會根據實際狀況來進行判決進行判決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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