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糾紛會不會拘留
合同屬于民事范疇,是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合同糾紛是當事人因合同簽訂、履行、終止等導致的糾紛,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協商等方法自行解決,實在解決不了的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由法院處理。合同糾紛正常情況下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需要公安機關介入。
如果在合同簽訂、履行等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存在詐騙、侵占等觸犯刑法的行為,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舉報,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時,觸犯刑法的當事人則可能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存在妨害司法的情形,或者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或妨害法院執行的,則可能被法院拘留,或被追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刑事責任。
二、簽假合同應怎樣處罰
當事人簽訂假協議,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涉嫌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合同無效。如果涉嫌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根據《刑法》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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