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房屋違約金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1)、購房者違約
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此外,如果辦理按揭,銀行就會將貸款打入開發商賬戶,這部分房款視為已付,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房屋總價值及合同相應條款進行賠償,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在你的購房合同里會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都是每天萬分之1到5的違約金,請參照你的合同,就可以計算了。
2)、開發商違約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3、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確定購房合同違約金。但這并不是說,購房合同當事人可以過分高的約定房產合同違約金。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在我國相關的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應和相關的開發商簽訂相應的購房合同。一旦對一方違約的,可以要求支付這類相關的違約金。具體的數額不得高于相關的違約金的30%,一旦超過30%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申請,減免相關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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