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約定百分之十違約金是否合理?
一般是合理的,按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約金最高限額應該是實際損失的30%
我國合同法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合同法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合同法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條。
《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
調整方式: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p>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二、違約金的種類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 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 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 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在大多數人的眼中,合同中10%的違約金支付比例其實是比較恰當的,但是否合理根本就不能給出準確的答案的,也有可能是自身低估了違約造成的損失,10%的違約金過低的這種情況也是有的。如果雙方都對10%的違約金沒有任何異議,真的違約的話,可按照這一比例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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