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必須在特定期間內行駛,若超過該期間,優先購買權消滅,優先購買權人不得再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由來否定出賣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成立的買賣合同。但在該期間內,出賣人負有止賣義務,如果第三人在侵害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權的情況下購買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有權主張該買賣關系無效。
綜上,如果在優先購買權的除斥期間內侵害優先購買權,則優先購買權人有權主張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五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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