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金額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支付約定的金額;
2、延遲支付金額的,其中一方當事人可按照延遲的日期收取相關利息;
3、其中一方不按照約定來完成合同內容的,可以要求其完成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如果出現以下列情況的可以除外:
(1)在法律規定的或者在實際上無法履行的;
(2)合同內容中標定的債務不適合使用強制手段要求其完成或者完成費用高于其可以承擔的;
(3)債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要求其完成的。
4、要求質量不符合雙方簽訂的,應當按照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內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不明確的,因違約方而造成損失的一方,可依據約定的物或者其他事物的性質以及損失面積的大小,其可以合理選擇要求維修、更換、重新制作、降低價格或者將貨物退回等方式。
有關規定中表示:
《合同法》第8條,按法律簽訂的合同,合同雙方均有義務進行遵守。雙方應按照合同內容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內容,不能更改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其中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違反了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法》中第114條,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違約方的違約情況要求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也可以按照因違約方產生的損失支付違約金額。違約方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可向我國法院或仲裁機關要求增加違約金。
《合同法》第113條,其中一方不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或完成的構成中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其中一方造成了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包括履行合同內容應獲取的利益。不能超過違約方預見的或者應預見的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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