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是合同的一種保全方式,債權保全包括撤銷權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撤銷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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