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有些人不講道理,合同到期卻不履行合約,而是繼續使用土地,這可能會造成土地糾紛,出現毀壞財物的情況,法律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要處以拘留并處相應的罰款的。只要涉及到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是肯定要進行拘留的,算是進行相應的身體處罰。
一、土地合同到期毀壞財物怎么處理
地合同到期毀壞財物需要根據情節嚴重來判斷涉嫌違法或者是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承包合同到期怎么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
三、關于承包年限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第一項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第二項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
上述一系列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并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后,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任何成分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只要是沒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是可以向村委會申請續簽承包合同的,這就可以繼續承包之前的土地了,其實這個法律規定也體現了國家對于土地的重視程度是非常高的。如遇到土地合同到期而毀壞財物的情況,我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起訴,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或拘留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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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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