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的保證期間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產轉讓合同怎么寫
2020-12-20法官的審判受政府監督嗎
2020-11-18遺失他人獎章和榮譽證書是否侵犯榮譽權
2020-12-17股權激勵無償是否交稅
2021-03-10房屋抵押貸款核對哪些信息
2021-01-15違章建筑抵押有效嗎
2020-12-07多個保證人如何分攤債務
2020-11-10如何審查鑒定書的真偽
2020-12-17單剝奪政治權利未釋放如何處理
2021-02-09出獄后民事賠償有效期
2021-01-10訴訟離婚需要找律師嗎
2021-01-30房產贈與過戶程序是什么
2020-11-11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去世能繼承嗎
2021-01-03勞動合同變更是怎么回事
2021-02-25什么叫勞務用工合同
2021-01-28自殺案首判中會出現什么問題
2021-03-15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類別
2020-12-08索賠時效有何不同——鐵路保險運輸與保價運輸
2021-03-26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2021-03-01免責條款未說明被罰,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主體是什么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