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盜竊可以刑事和解不起訴嗎?不起訴決定是由檢察院作出的,不是個人,
盜竊案件是否適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是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而引入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二、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對于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和受理:(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愿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后,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7條、第278條、第2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2條、第273條、第333條、第496-5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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