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內容有哪些
不可抗力條款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有關內容的規定。各國法律都承認當事人規定不可抗力內容的有效性,并允許當事人規定與法律的規定不同的范圍和內容。雖然每個合同規定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和事故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對于這個問題,一般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爭議,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規定的具體一些,不能籠統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產生不同解釋,出現糾紛。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應規定清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只能中止合同外,還應規定買賣雙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責。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證明,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在國外是由事故發生地點的政府主管當局簽發,或由當地的商會以及登記注冊的公證人出具。我國《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有三種:
1、概括式規定。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訂明哪些現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2、列舉式規定。即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緩引。例如,“由于戰爭、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暴風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則可以推遲裝運時間,或者撤銷部分或全部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發生事故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出具。”
3、綜合式規定。即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戰爭行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買方或賣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如此種行為或原因在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后繼續3個月,則本合同未交貨部分即視為取消。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不負任何責任。”
上述三種方法,第三種比較靈活,可適應多變的情況。
有關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適當的證明條件。對方接到通知應及時答復,如長期拖延不予處理,也要負違約責任。
2、要認真分析事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約定范圍,如不屬于合同規定范圍時,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處理。
3、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履約的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當地處理在履約中發生的各種情況。
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聲明,可以有效的提前將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護起來,由于合同的特殊性,并且法律中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對于這些不可抗力因素首先進行免責聲明,那么將會發生的后果會是不可估量的,也是合同方承擔不了的。
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范圍是什么
合同不可抗力條款是怎樣的
合同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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