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任國家領導人實行刑事豁免權,是一種國際通例。我們應從兩方面去理解它。”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陳*憲教授介紹說:“一方面,它是針對職位而不是針對某個人而設置的。也就是說,不管他是誰,只要處在國家元首的這一職位上,一般都能享受司法豁免。其目的是保證國家元首職權的正常行使,維護國家的利益,也是確保國家處于安定穩健的軌道上持續運作的需要。”
“但這種豁免權也不是絕對的。”陳*憲進一步闡釋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義是“法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豁免權是法律賦予國家領導人的一項權利,很多國家都寫進了憲法。因此,在任的國家領導人享有的刑事豁免權,并不是一種超越法律的特權,而且它對各個國家的司法審判程序也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前面提到的彈劾制度,以及刑事豁免權只適用于在任期間的法律限制,都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主權豁免的表現形式:
1、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
2、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國家行為作為訴由的訴訟。
3、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對外國國家代表或國家財產采取司法執行措施。
國家豁免權的主體
1、國家及政府的各種機關。
2、有權行使主權權利并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
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并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
4、以國家為代表行事的國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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