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過商業往來的應該很清楚,合同的簽訂是有時效期限的。一旦過了這個期限,那么合同等于就是作廢處理了。一般在合同簽訂時,在合同的內容里面就應該做了關于這一部分的說明。那么如果是沒有那,保定合同終止效力律師有什么專業解釋嗎?
一、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
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
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
因解除而終止
解除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l.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于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以上就是對于保定合同終止效力律師有什么專業解釋嗎?這一問題的具體的解釋以及相應的說明。其實合同的終止效力要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來進行具體的說明,不能夠一概而論。如果大家對于一些比較細節性的東西都不是很了解的話,那么歡迎咨詢本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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