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飯桌上,原告任-麗(化名)與被告劉-剛(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也許是雙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緣故,兩人相互感覺都不錯,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談起了戀愛。戀愛期間,任-麗以為自己找到了真愛,對劉-剛言聽計從。然而,過了沒多久,劉-剛便以自己做生意為由向任-麗提出借錢的請求。沉浸在愛情的甜蜜中的任-麗沒有經過多加思索,便把錢給了劉-剛。出于女人特有的謹慎,任-麗便以父母親擔心為由,要求劉-剛出具借條,于是劉-剛向任-麗出具了一張3萬元的借條給任-麗,任-麗也及時將錢借給了劉-剛。后因雙方感情不和,劉-剛于2014年年初提出分手,任-麗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剛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庭審中,任-麗認為,劉-剛與自己戀愛期間兩次出具借條均是劉-剛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并提供了借條原件以及銀行轉賬記錄一份,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劉-剛則辯稱,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那張3萬元的借條是分手后出于任-麗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條,不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規定,且任-麗的工資每個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時花費,戀愛兩年也不可能存到3萬元。請求法院駁回任-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劉-剛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條的借款行為合法有效,屬應予以認定。雖然劉-剛否認其于2013年6月12日向任-麗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加以舉證。因此劉-剛于2013年6月12日向任-麗借款30000元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其未能及時還款,其拖欠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財產權益,理應立即返還借款。法院又根據任-麗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任-麗的工資及其日常消費支出情況,因任-麗每月平均工資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項30000元左右,劉-剛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條的借款行為合法有效。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劉-剛返還原告任-麗借款本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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