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權范圍
1.由本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中有履行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審判庭移送的執行案件;
2.二審人法院制作的終審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有履行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
3.仲裁機構制作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案件;
4.公證機關作出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案件;
5.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對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也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
6.外地人民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7.上級人民法院交辦執行的案件;
8.法律規定的其他執行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權范圍
1.由本院作為一審作出的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有履行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
2.高級法院制作的終審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有履行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
3.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案件;
4.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的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
5.上級法院交辦的執行案件;
6.專利糾紛案件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統一管理、協調地區的執行工作……
(三)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權范圍
1.由本院作為一審作出的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有履行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終審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有履行內容,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權利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辦執行的案件。
4.統一管理、協調本地區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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