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如果認為對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人民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的那天算起7天以內向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對這個案件提起公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訴請求后,應當對這一案件及時進行復查,根據復查的情況作出起訴或者維持不起訴的決定,并將這一決定告訴被害人。
被害人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過復查后仍然維持原來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還是不服,認為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被不起訴人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該案件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據有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害人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證據可以證明被不起訴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而人民檢察院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對這一決定又不服時,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這一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時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證法院的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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