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固安縣律師 蕭縣律師 滎陽市律師 南湖區律師 江寧區律師 海拉爾區律師 恩施市律師 曲江區律師
在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一方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提出提前終止合同。我們知道,合同中雙方會就違約金事項進行約定,那終止合同違約金界定在什么范圍?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違約金的補償?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解答。
對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應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當事人協議終止合同的,不論終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當事人在終止協議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表述的,則應該按照終止協議的相關約定來辦。因為《合同法》屬于私法范疇,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的合同終止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協議,法律沒有理由進行干預,更沒有理由進行否決。
二、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均可以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由于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無主觀過錯,不具有道德可譴責性。要求無過錯的當事人擔責缺乏道義基礎。
其次,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當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損失,讓有損失的乙方賠償有損失的另一方,有違公平原則。
最后,合同法中關于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規定目的在于對違約當事人的懲罰,對守約當事人的補償。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由于合同終止的原因并非當事人故意違約,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三、因一方違約,合同他方當事人單方終止合同的,守約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理由在于:
第一,合同終止的根本原因是違約當事人的故意違約行為,要求違約行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當性基礎。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關于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約定屬于合同中的清理條款,守約當事人要求違約當事人擔責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盡管該條沒有明確規定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但該條也沒有明確免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第四,由于語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豐富性,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性,法律規定模糊、矛盾勢所難免,消除法條之間的矛盾與分歧,不僅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對法條進行全面、準確理解。對《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正確理解應聯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四條整體進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是對合同終止后果的概括敘述,并沒有區分合同終止的緣由,結合其他條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得出守約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有權要求違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第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前述規定明確了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是守約當事人在終止合同后主張違約方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
第六,法律具有強烈的行為導向性,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應有助于社會財富的增加,應有利于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如果規定守約方行使合同單方終止權不得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的話,實際上就是剝奪了守約當事人的合同單方終止權,剝奪了當事人減少損失的權利,助長了違約行為,這與合同法倡導的誠信守約理念根本相悖。
第七,若法律只允許守約當事人在終止合同時向違約當事人主張賠償損失,不允許主張違約責任,那么當事人在原合同中約定的關于違約責任的條款毫無存在的意義,法律不當地剝奪了當事人自由約定合同內容的法定權利,與合同法的私法性質相悖。
第八,支付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支付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均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守約當事人終止合同時,有時候守約當事人并沒有實際的物質損失,此時不允許當事人主張違約金,其實也是對守約者的冷漠,對違約者的慫恿,顯然這與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終止合同違約金界定范圍的相關內容。我們知道,終止合同時,如果終止合同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是否需要違約金便由雙方共同商議,而出現當事人雙方中的一方有違約,另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被違約方則有理由向違約方提出違約金的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合同沒寫違約金金額,還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合同違約金最高額是多少?
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的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合同履行中有爭議可不可以中止
2021-01-29在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1-01-26酒吧要辦什么證件經營
2020-11-17留置權消滅的原因怎么規定
2020-12-23立約定金交付時間是什么時候
2021-01-10交通事故處理有什么規定
2020-11-15行政處罰共同作案怎樣處罰
2020-12-14乙方沒有履行租房合同怎么辦
2021-02-23居間人的法律責任
2021-03-03轉繼承份額該怎么計算
2021-02-16加工承攬合同制定的原則是什么
2020-12-08實習期過后工資會不會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增加
2021-02-05員工簽字又反悔 訴至法院被駁回
2020-11-16買兒童保險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問題
2020-12-07公司為勞動者投保團體人身保險誰是被保險人
2021-02-17保險人哪些情況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0-12-25淺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的責任承擔
2020-11-12購買車險的原則有哪些
2021-01-16財產保險合同的概述有哪些內容
2021-01-12保險合同有哪些類別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