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被監管人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尊敬的審判員:
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接受黃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現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本案中,各被告人對王某進行約束系執法行為。雖然被告人黃某某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行為確屬不當,但情節尚未嚴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雖然被告人黃某某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行為確屬不當,但情節尚未嚴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1、王某于深夜鬧監,威脅同監室人員的安全,嚴重擾亂監管秩序,對其進行約束是完全正當的。
20XX年XX月XX日王某就曾嚴重鬧監,看守所XX號監室的監控錄像顯示,王某當時曾對同監室的所有在押人員進行毆打。《使用械具審批表》證實,因王某踹門、吵鬧、打砸監室設施,嚴重擾亂監管場所秩序,為保證在押人員安全,防止其進一步過激行為,經批準,對其使用械具,加戴了腳鐐。
20XX年XX月XX日深夜,王某再次鬧監,威脅同監室人員的安全,并對值班民警吳某某和羅某某進行毆打,嚴重擾亂監管秩序。黃某某得知王某鬧監的消息后,對看守所所長進行了電話匯報,決定對王某進行約束。由于擔心僅憑監管人員控制不了王某,黃某某在帶領李某某和郝某某進入監區前,曾向值班武警提出要求讓他們一起進入監區。由此可見,王某當時鬧監的情況嚴重到何種程度!
因此,當時對王某進行約束是完全正當的。
2、由于當時客觀條件所限,將王某約束到訊問椅上是無奈的選擇。
看守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看守所當時沒有配備約束帶。因此,無法使用約束帶對王某進行約束。而且,20XX年XX月XX日當晚看守所禁閉室的照明設備有問題。廖某某、王甲、呂某某的證言證實直到第二天白天才對看守所禁閉室的照明設備進行了更換。加之,王某當時有自殺、自殘的可能,出于安全方面的考慮,也不能將其關到禁閉室。
因此,由于當時客觀條件所限,將王某約束到訊問椅上是無奈的選擇。需要說明的是,訊問椅是由公安機關統一配備的合法警械。關于這一點,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
3、使用所謂的“背銬”是為了防止王某自殘。
監控錄像顯示,對王某雙手使用了手銬:其雙手向下,置于身后,掌心相對,與腰同高。但其兩個胳膊有一定幅度的活動范圍,被束縛的并不緊。
各被告人供述證實,之所以對王某采取這種使用手銬的方式,是為了防止王某采用頭磕訊問椅擋板的方式進行自殘。
需要說明的是,公訴人認為這種使用手銬的方式就是“背銬”,各被告人的行為因而違反了相關規定。然而,公安部政治部編著的《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實戰基礎訓練教程(試行)》“手銬的使用”部分顯示,對王某使用手銬的方式是符合要求的。
4、不存在對王某使用“雙銬”的問題。
起訴書指控各被告人用手銬將王某雙腿固定在訊問椅上。庭審中,公訴人稱各被告人違反規定對王某的雙腿使用了“雙銬”。然而,這種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監控錄像顯示,王某腳上本來戴著腳鐐,手銬并未加戴到王某腳腕上,而是一端連接在腳鐐的鏈子上,另一端連接在訊問椅的椅子腿上。
5、對王某的毆打并不嚴重,且目的都是為了使對王某的約束順利進行。
監控錄像顯示,各被告人的供述也證實,各被告人對王某的毆打并不嚴重,目的都是為了使對王某的約束順利進行。如黃某某在王某后頸處拍打了三下,就是因為在對王某進行約束的過程中,王某進行激烈反抗,不肯坐在椅子上,為了讓其坐下,黃某某通過怕打對其進行提醒和訓誡。
6、本案的一些情節可以證實各被告人的目的是為了對王某進行約束,而不是虐待。
(1)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證實,將王某約束在訊問椅上后,黃某某離開現場時曾交代羅某某、吳某某多操點兒心,后黃某某又先后向羅某某、吳某某、楊某某、杜某某詢問過王某的情況。
(2)監控錄像顯示,吳某某和羅某某根據王某的情況表現于2016年4月12日晚12時許即將約束王某雙腿的手銬解除。因此,實際用手銬約束王某雙腿的時間僅僅一個半小時。起訴書關于次日2時30分由楊某某解除約束王某雙腿的手銬的說法不符合事實。
(3)監控錄像顯示,羅某某將王某的鞋墊到其腳下以免其受涼。
(4)吳某某供述其曾問過王某喝不喝水。
以上這些情節均可證實各被告人的目的是為了對王某進行約束,而不是虐待。
7、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依據不足。
卷宗顯示,王某被解除約束后,曾有醫生為其檢查身體后說沒事。關于王某死因的法醫鑒定報告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且,即使是根據法醫鑒定意見,王某的腿上有傷,在血栓形成中起促進作用。而王某腿上的傷是在被關進看守所之前形成,與各被告人無關。
因此,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依據不足。
8、各被告人的情節尚未嚴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當時的客觀條件、被告人的主觀目的以及采取的手段,被告人的情節尚未嚴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綜上,各被告人對王某進行約束系執法行為。雖然被告人黃某某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行為確屬不當,但情節尚未嚴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如果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情節也是極其輕微,且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如果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對其量刑時除了考慮其行為的情節極其輕微這一因素外,還應考慮如下因素。
1、黃某某構成自首。
案發后,黃某某即向看守所所長進行了口頭和書面匯報,并表示不逃避責任。在檢察機關傳訊后,如實交代了案件事實。
因此,黃某某構成自首。
2、各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3、黃某某平時表現良好。
綜上,如果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情節也是極其輕微,且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謝謝!
辯護人: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邢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辯護詞的寫法。但是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不同,到時候辯護詞的寫法也不一樣,不能夠所有的虐待被監管人案件都套用這份范本。在有需要寫虐待被監管人罪辯護詞時,可以考慮來律霸網網站找律師,按照實際的情況寫一份標準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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