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與李某是鄰居,一日,王某趁李某不在家時潛入其家中行竊,只偷得李某一張應收2萬元裝修款的欠條,該欠條載明的欠款人為趙某。因王某也認識趙某,便到趙某處謊稱李某重病住院急需錢治療,李某委托他到趙某處收取裝修款治病,趙某信以為真,當即將2萬元交給王某。王某拿到貨款后揮霍一空,之后事情敗露被抓獲。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了具有財物屬性的欠條,并憑欠條到債務人處收取貨款占為己有,應認定為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虛構事實,持自己不具有處分權利的債權憑證欠條到債務人處收取欠款,已構成詐騙。
【管析】
原文作者朱*財同志同意第一種意見。王某的行為并不構成詐騙罪,趙某主觀認識并不錯誤,其交付財物的目的是為了消滅自己與李某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也確實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而李某卻此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行為人王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欠條具有財物屬性,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而非一般物,財物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本案被盜欠條具有經濟價值,且具備合法性,欠條所反映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喪失欠條則喪失了向趙某收取裝修款的直接依據,且王某也是以非法占有被盜欠條記載的財產為目的,故本案中的欠條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
第二,王某是以欺騙的手段讓趙某“自愿”交付財產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王某謊稱李某重病,委托他收取裝修款,致使李某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被王某騙取財物,故王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詐騙罪。
綜上,王某的行為既符合盜竊罪的特征,也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不能夠即時兌現或必須提供證明才能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其數額不能計算為盜竊財物的數額,本案王某盜取的欠條上記載的款項一般情況下只能由李某本人收取,到了李某手上即變成“必須提供證明才能兌現的有價證劵”,故本案只能以詐騙罪對王某進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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