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收貨地法院應當可以對專利侵權案件進行管轄。法院已經開始認可收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收貨地法院對專利侵權案件享有管轄。銷售行為實質上就是賣方和買方之間的合同行為,根據網絡購物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來確認網絡銷售行為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并沒有太大不妥之處。
專利侵權訴訟中,銷售地對于確立案件管轄有著重要作用。為了訴訟便利,專利權人經常會尋找利于確定案件地域管轄的銷售者,對專利侵權產品進行公證購買,從而將案件交由訴訟便利的法院進行審理,這又被通俗地稱為“拉管轄”。但是,在通過網絡購買侵權產品的情形下,銷售地的確定并不簡單,因為整個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主體、多個行為(下單購買、付款、收貨等)以及多個地區。銷售地包括侵權銷售行為的實施地與侵權銷售行為的結果發生地。電子商務時代的民事糾紛中,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告就被告”原則開始向知識產權案件集中管轄以及原告訴訟便利的方向變通。此外,從合同履行地與侵權行為地兩個法律事實的確定來看,兩者并沒有明顯的相互排斥之處,反而正是因為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行為涉及多方主體并且有可能涉及多個地區,兩者的認定需要參考諸多相同因素。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一般的網購產品出現專利糾紛時,都是以收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當然除此之外,當發生特殊情況時,也可以以合同履行地來進行管轄,這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決定,?難以決定的可以咨詢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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