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是指什么意思?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拋磚砸死女嬰”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人們在為百日女嬰過早地離開這個世界、父母悲痛欲絕而扼腕的同時,一個有關城市高空拋物威脅人們“頭頂安全”的社會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法規。其中,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么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筑隨之建立起來,那么在使用高層建筑時也是會有一些公民隨意的拋擲雜物,那么高空墜物也是會給樓下的行人和物品造成非常大的傷害,為了取締此類情況,國家也是規定了發生侵權行為后也是要所有的責任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責任險范圍
發生高空墜物,物業公司要賠償嗎?
高空墜物致殘(6級)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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