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生效的必要要件是什么
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
2、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債權轉讓生效需要哪些必要要件”,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買賣期間將房屋轉租是否有效
2021-02-08購買公司股權是否承擔之前債務
2021-01-10一般保證連帶共同被告
2021-03-13免于刑事處罰會受什么黨內處分
2021-03-09合伙財產的出質限制有哪些
2021-01-27破壞軍婚有什么后果
2020-12-20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計算
2021-01-02如何在合同中設置有效的仲裁條款
2021-03-21競業限制實務中如何界定競爭對手
2021-01-29商業銀行對并購客戶提供哪些支持
2021-02-02住房公積金婚前有貸款,婚后另一個可以再貸嗎
2021-01-07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法條
2020-12-27一般員工簽競業限制有效嗎
2021-01-10員工離職手續有哪些
2020-12-15事業單位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1-15壽險理賠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21-01-04什么是產品責任險?
2021-03-09保險合同生效能退保嗎?怎么樣算合同生效
2020-12-13人身保險退保是什么意思
2021-01-06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返還保險費案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