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相繼出臺了四個規范性文件,對"兩規"、"兩指"措施做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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