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收益權轉讓就是將自己債權的收益權轉讓給其他人的情況。
一、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收益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會馬上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債權的轉讓合同,并不影響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收益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收益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收益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收益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收益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
三、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是進行債權轉讓的,其中的債權收益權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
債權收益權轉讓法律糾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未通知擔保人,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或債務轉移合同的有效性,而是對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責任的多少產生影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醫療事故調解協議怎么寫
2021-03-02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的保護
2021-01-05財產保全還需要自己抵押什么嗎
2020-11-28新三板掛牌所需主要文件
2021-03-06強制執行的房產能否解押
2020-12-05房產抵押程序
2020-12-26房屋中介收費要求有哪些
2021-01-08意外險九級傷殘怎么賠
2021-02-07飛機延誤險怎么買
2020-12-23運輸保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020-12-18教育金屬于哪種險種
2020-12-08怎樣才能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問題
2021-01-09無證駕駛出事故強制保險不應免
2021-01-18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賠嗎
2020-12-17未按期交費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嗎
2020-12-29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獲得保險賠償
2021-01-09保險法規定沒有受益人的情形具體包括哪幾種
2021-02-13摩托車撞到汽車交強險賠嗎
2021-02-05保險代理人有哪些分類
2020-11-27簽訂個人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