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我國法律中關于高樓層高空墜物的公告規(guī)定有什么呢?
一、關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guī)定,屬于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的免責理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yōu)勢和人脈優(yōu)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fā)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么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
在高樓層或建筑工地上墜物是有很大的風險的,有些人不顧他人安危在高空拋物的人很可能對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傷害,所以我們國家的法律對此做了一些規(guī)定來預防高空墜物對我們的人身財產安全上的損害并且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和權益不受傷害。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臺風高空墜物法律責任是什么?
高空墜物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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