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債務的特點
1、免除是無因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么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兔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
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處分債權的行為。
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6、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
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后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免除債務的效力
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
因使債務消滅的結果,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等,也同時歸于消滅。
債務全部免除的,債務全部消滅;債務一部分免除的,則僅該免除部分消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除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
主債務免除的,保證債務隨之消滅;反之,保證債務免除的,主債務并不消滅。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債權證書。
2、免除債務是債權人的權利,但債務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權利。
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免除債務的特點與效力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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