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砸到人賠償主體是誰?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xiàn)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jīng)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fā)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yè)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高空拋物,在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原則上并不涉及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jù)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程度以及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拋物是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拋物致人傷殘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請大家予以重視。
二、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qū)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xiàn)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fā)現(xiàn),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shù)十起。
當今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筑不斷的增多,那么給公民帶來的安全隱患也是會有提高,如果公民在高處隨意的拋擲一些雜物,也是會給樓下的行人以及物品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當出現(xiàn)了高空墜物致人傷害事件后,也是需要建筑物的管理人以及使用人進行賠償。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高空墜物臺風車險怎么理賠?
誰承擔高空墜物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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