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協議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協議屬于一種雙方的行政行為.此行政行為的特殊性表現在,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方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實施相應行為。
行政協議是雙務法律行為,具有民事合同的大部分特點;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行政相對方處于服從的地位。
(二)、行政協議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征,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1、行政協議的行政性和合同性體現在:
(1)行政協議的行政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簽約主體上看,一方當事人必定是國家行政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行政協議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其次,從簽訂協議的目的上看,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是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
第三,從協議當事人的地位來看,在行政協議中,行政主體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一般而言,民事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而在行政協議中,由于行政協議是以實現行政管理為目的而訂立的,故行政主體在行政協議中不僅是一方當事人,還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為管理者,行政主體擁有行政優益權,例如行政機關享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力,對履行過程中相對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在一定條件下,對相對人的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相對人行使制裁權。
(2)行政協議的合同性體現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行為,它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是行政合同區別于其他行政行為的最明顯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為只需行政主體一方做出決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則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屬性,即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行政相對人一方對于合同是否訂立、合同內容擁有一定的選擇權。這也是契約自由原則在行政合同中的體現。
第三,它是一種非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即行政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妥協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為,以國家的強制執行力為直接后盾。行政合同雖然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要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于行政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所以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行政相對一方做出一些讓步。
綜上所述,行政協議其實就跟行政合同差不多,需要雙方的協商并且都承認了,才可以簽署協議。但是行政行為是單方面做出的某種決定,所以行政協議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您想知道更多相關知識,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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