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42號
為落實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促進利用境外港口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合作,海關總署決定拓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的業務范圍。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許將糧食、木材、銅等三種涉證商品納入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范圍;糧食、銅以集裝箱運輸,木材以散裝形式運輸。
二、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在原有上海、寧波口岸的基礎上,增加黃埔、泉州、汕頭和洋浦口岸。
三、允許從事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企業使用返程集裝箱,運輸除涉及出口許可證件管制類商品和涉及征收出口關稅商品外的貨物;返程貨物集裝箱由海關在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施加關鎖,并經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路線運返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口岸。
四、其余事項仍依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2010年第49號、2011年第21號、2013年第61號實行。
為落實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促進利用境外港口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合作,海關總署決定拓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的業務范圍。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許將糧食、木材、銅等三種涉證商品納入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范圍;糧食、銅以集裝箱運輸,木材以散裝形式運輸。
二、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在原有上海、寧波口岸的基礎上,增加黃埔、泉州、汕頭和洋浦口岸。
三、允許從事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企業使用返程集裝箱,運輸除涉及出口許可證件管制類商品和涉及征收出口關稅商品外的貨物;返程貨物集裝箱由海關在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施加關鎖,并經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路線運返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口岸。
四、其余事項仍依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號、2010年第49號、2011年第21號、2013年第61號實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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