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33年?伊朗政府?當時稱波-斯?與英國的一家企業——**石油公司簽訂了一項特許權協議。根據該協議?波-斯政府授予**石油公司以“在特許的領土達西Darcy境內進行石油勘探、開采、精煉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加工使之適用于商業?并在波-斯銷售和出口的獨占權利?以及在波-斯全國境內進行石油運輸、精煉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加工使之適用于商業?并在波-斯銷售和出口的非獨占權利。”作為補償,**石油公司應每年給付波-斯政府特許權使用費。1951年5月1日,伊朗頒布實施《伊朗石油國有化法》,宣布對其境內的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石油公司隨即向伊朗政府提出抗議,要求按1933年特許權協議中的規定進行仲裁,并委任了該公司的仲裁員。伊朗方面拒絕了仲裁的要求。后來在英伊兩國企圖通過外交途徑達成友好解決未果的情況下,英國于1951年5月26日向國際法院起訴伊朗,要求國際法院宣告:伊朗政府有義務將其與該公司的爭端交付仲裁,并接受和執行仲裁裁決;伊朗政府單方實施石油工業國有化的做法違反國際法,應負國際責任。
【判決】國際法院首先考查了其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因為這是它按合法程序裁判案件的前提。國際法院從兩個層面進行了說明。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只能建立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之上。在本案中,各當事國曾經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作出了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即英國1940年2月28日的聲明和伊朗1930年10月作出、1932年9月19日批準的聲明。英國政府認為國際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理由是英伊兩國都曾發表聲明表示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但是國際法院認為,英伊兩國接受國際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是不同的,而且它們的接受都相互為條件,因此國際法院只能在雙方聲明相吻合的范圍內才具有管轄權。而由于伊朗的聲明所承認的國際法院管轄權的范圍,比英國政府所承認的更為狹窄、更具有限制性,所以應根據伊朗的聲明來決定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伊朗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是,在相互基礎上承認國際法院“對有關波-斯已經接受并在該聲明批準后的條約或公約所直接或間接適用的一些情況或事實……并于該聲明經批準后所發生的任何爭端”有管轄權。由于伊朗是在1932年9月19日批準了該聲明,所以只有在此日期之后伊朗已接受的條約或公約在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爭端,國際法院對之才具有管轄權。那么,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英伊之間的特許權協議是不是條約?
英國政府主張,該特許權協議具有雙重性:它一方面是波-斯政府與**石油公司之間的特許契約,另一方面也是兩國之間的條約。但是國際法院并不接受這一觀點,判決認為:該特許權協議絕不構成伊朗在聲明之后的一項條約。事實上,它只是一個政府同一個外國公司之間的一項協議,英國政府不是協議的當事人,英國政府同伊朗政府之間并無契約關系存在。……它并未規定直接有關該兩國政府的公共事項,它不可能被認為是規定了兩國間的法律。……因此,它不能構成英伊兩國之間的聯系,亦不能調整它們之間的關系。不論伊朗政府還是英國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為依據向對方主張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董娟娟,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科畢業于上海外國語大學,獲得法學學士與英語文學學士雙學位。研究生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獲得國際法專業碩士學位。2011年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2012年通過了英語專業八級,擁有十分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董娟娟律師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婚姻家庭、刑事辯護、經濟糾紛、損害賠償等領域的法律實務。董娟娟律師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誠信為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與信任。
工傷鑒定書下來后多久可失效
2021-03-06員工個人能否自己申請工傷
2021-01-23交通事故復核需要什么
2021-02-02什么是累犯?什么是自首?
2021-01-16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一些法律問題
2020-11-08旅游費含保險受傷有沒有理賠
2021-03-25法律對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23保險公司不認拖車費怎么辦
2021-01-31重復保險的司法認定
2021-01-16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注意什么
2020-12-29購車投保遇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說明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1-20因污染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拒賠可行嗎
2020-11-21新保險法第十六條有什么疑義
2021-03-20保險理賠后次年保費一定會上漲嗎
2021-02-21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21-01-28再保險公司概述
2021-02-12產險索賠指南
2021-03-26拆遷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嗎
2021-03-06公房拆遷補償款該何去何從
2020-12-07房產買賣如何確定違約金
2021-01-09